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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北京物理学会法人证书保管公章使用制度
    发布时间:2022.06.17    浏览次数:

    20174月修订 

    一、法人证书保管使用制度

    1 为了安全、有效地使用本学会法人登记证书,特制定本规定。

    2 本学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《北京市社会团体办公室》依法给予核准登记、确认本学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,分为正本和副本。

    3 学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学会常设办公室专人负责保管。

    4 需要使用本学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人,须由项目负责人申请,由办公室负责人办理手续。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学会办公室负责复印。

    5 学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,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,须由办公室负责人陪同。

    6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,每年将学会法人登记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。

    7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
     

    二、公章保管使用制度

    1、各类印章由专人依职权保管。

    2、除各类业务报表外,其他情况需使用公章应做好记录,重要的证明材料用印就留备份。

    3、公章不离学会,如遇特殊情况需要随身携带的,应事先填写“公章使用单”并经学会秘书长批准。

    4、特殊情况的用公章,需由学会秘书长同意批准。

    5、公章章保管人应妥善保管印章,如有遗失应及时向院领导报告。

    6、任何人应严格依照规定程序使用公章,未经规定程序,不得擅自使用。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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